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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上交所对爱旭股份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刚、时任财务负责人熊国辉、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沈昱予以监管警示。
2022年12月21日,公司披露关于追认对控股子公司增资的公告称,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出资5亿元设立全资子公司珠海富山爱旭以投资建设太阳能电池项目。公司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逐步对珠海富山爱旭进行实缴出 资,截至2022年4月13日,公司连续12个月内累计向珠海富山爱旭增资5.8亿元,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达到董事会审议及信息披露的标准。但公司未能在事项发生时,根据其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也未及时披露,且公司此后持续向珠海富山爱旭投资并将其注册资本从5亿元增加至10亿元。公司迟至2022年12月20日才就上述事项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其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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