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是否有法律效力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节点:
1.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法定结婚的条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为事实婚姻,双方的婚姻关系有法律效力。
(资料图)
2.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经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有法律效力;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二、民法典结婚登记条件如下:
1.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2.双方已达到了结婚的年龄,即男年满二十二周岁,女年满二十周岁。
3.男女双方不得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结婚登记错误可以采取如何几种方式来解决:
1.行政救济
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找法网提醒,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
2.民事诉讼救济
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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