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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支持和协同作用,强化林草领域执法司法衔接,最高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在日前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林草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推动形成依法惩治违法行为、保护发展林草资源的法治合力,提升林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草木植成,国之富也。”森林草原是陆域生态系统的主体和重要资源。在生态本底脆弱的情况下,中国持续造林增绿,在广袤大地上书写了世界瞩目的绿色答卷。数据显示,新时代十年来,全国森林覆盖率由21.63%提高到24.02%,森林面积增至2.31亿公顷,草地面积达2.65亿公顷,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50.32%。全国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连续多年保持“双增长”,荒漠化和沙化土地面积连续多年实现“双缩减”。中国成为近些年世界上森林资源增长最多的国家,本世纪以来,全球新增绿化面积约1/4来自中国。
但也要看到,我国自然生态本底依旧脆弱,保护和发展林草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国家生态安全,事关美丽中国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建设,仍需常抓不懈、久久为功,不断筑牢执法司法屏障,用最严格制度和最严密法治保护和发展林草资源。
林草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以及各类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通过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加大对林草工作的支持力度,对林草领域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从职能划分的角度上看,林草行政执法是第一位的,承担的责任是主体责任;而检察公益诉讼是督促之诉,重在观察、职在督促。
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执法和司法机关既需“守土有责”,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不断提升自身执法和司法能力水平;也需要“守望相助”,通过深化执法司法协作,强化执法司法衔接,形成执法与司法协同联动“1+1>2”的治理效果。与此同时,还要秉持“不越位,不缺位”的工作导向,要立足宪法法律赋权,恪守职能边界,既不干预行政执法部门正常的行政执法活动,又支持林草执法监管,共同维护林草领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履职过程中,要坚持“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的监督理念,充分发挥诉前磋商、检察建议等程序优势,督促相关部门各尽其责,协同推进林草资源保护治理。对生态功能无法修复或者短期内难以修复的情形,可通过异地修复、认购碳汇、劳务代偿等形式修复。
林草兴则生态兴,生态兴则文明兴。丰富的林草资源是国家富足和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护航绿树常青、绿草丰茂,需要不断注入法治之力、筑牢法治之基,在完善林草法规体系的同时,持续加强林草行政执法司法体系建设,不断健全林草行政执法司法跨区域联动、跨部门联合、行刑衔接等机制,不断筑牢执法司法屏障,凝集保护发展林草资源法治合力,助力答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绿色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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